1. |
中華電信目前辦理台北市、新北市、高雄市、台南市、宜蘭縣、新竹縣、新竹市、彰化縣、嘉義市、基隆市、台中市、澎湖縣及桃園市停車管理機關委託代收台北市、新北市、高雄市、台南市、宜蘭縣、新竹縣、新竹市、彰化縣、嘉義市、基隆市、台中市、澎湖縣及桃園市路邊停車費服務。未來如有其他縣市停車管理機關委託中華電信辦理本服務,新增代收其他縣市路邊停車費服務將列入您的約定代收範圍。 |
2. |
您申請本服務後,停車管理機關約需1-2個工作天確認約定車號之代收設定狀態,經確認設定成功後即生效。如車號已由其他機構設定代收,本服務將以簡訊通知您,並取消約定之車號設定。 |
3. |
您設定代收方式為全部自動代收時,於約定車號之「停車費產生日」(停車管理機關針對約定車號產生停車費資料當日)後約需2至17個工作天由停車管理機關核對約定車號之代收設定狀態,及提供中華電信約定車號之停車費資料,本服務將依此代收停車費,並於前述作業確認完成後以簡訊通知代收停車費結果。 |
4. |
您設定代收方式為單筆回覆代收時,於約定車號之「停車費產生日」後約需23至17個工作天,由停車管理機關核對約定車號之代收設定狀態,及提供中華電信約定車號之停車費資料,本服務將依此以簡訊通知您繳納停車費,並於您完成繳費作業後以簡訊通知代收停車費結果。 |
5. |
如未收到代收設定狀態及代收停車費結果簡訊,應自行上網查詢並確認相關約定資訊或與本公司客服人員聯繫。 |
6. |
針對已設定約定代收之車號,請勿再由其他機構繳費,以避免重複繳費。 |
7. |
若不再代收特定車號停車費時,請務必取消該約定車號,以避免衍生相關費用。 |
8. |
本服務每月代收金額最多以新台幣3,000元為限,超過3,000元額度或門號換租、停話、退租、月租型門號改為放心講或預付卡門號或有行動代收費用逾期未繳時,將不再自動為您代收停車費,請您自行持繳費單至其他代收費機構繳納。 |
9. |
您有義務繳納使用本服務代收停車費之所有費用,若未於電信帳單繳費期限內繳清,中華電信有權終止您使用本服務,並進行催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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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 |
為確保客戶權益,當相關門號約定代收停車費之車號異動(包括解除車號約定),中華電信將依據停車管理機關通知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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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 |
本服務使用條款如有增訂或修改,您同意自該修訂內容於本網站公告之時起受其拘束。如您於公告後繼續使用本服務,則視為您已經同意該修訂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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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 |
您同意本服務使用條款未盡事宜,悉依本服務網站中之相關規定及說明辦理。本服務所提供之相關規定、服務說明等(例如:費率說明),均視為本服務使用條款之一部分。本公司保留本服務內容變更、調整、終止之權利,且毋須另行個別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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